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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高大銘

高世洋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董事會決議及臨時動議之決議均無效,因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請求,應認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未說明其因確認上開決議無效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於扣除原告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