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高大銘
高世洋陳林淑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八年度抗更㈠字第二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抗更一字第2 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之裁判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