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高大銘
高世洋陳林淑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抗更一字第2 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該案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關案情,認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