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大銘、高世洋、陳清輝、陳清茂間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