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抗 告 人 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大銘、高世洋、陳清輝、陳清茂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