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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黃中日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被 告 林威廷訴訟代理人 張麗宜

常志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31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關於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每年1 月1 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自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鐵皮棚、平房、水泥地等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經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現場測量結果,上開地上物占用上開系爭土地分別為238.88、227.95、255.18、198.56平方公尺,有該所複丈日期108 年10月21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而上開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3,949 元、3,948 元、3,948 元、3,947 元,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佐,則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34,451 元(計算式:238.88×3,94

9 +227.95×3,948 +255.18×3,948 +198.56×3,947 =3,634,45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而原告僅繳納17,731元,尚不足19,30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