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李采如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心怡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因分公司無權為總公司進行訴訟,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更正被告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請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由總公司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