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陳永龍被上訴人 王櫂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珮裁判案由:退還押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