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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0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聲 請 人 許月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銘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21條及第513 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許銘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到院供參,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改以未拋棄繼承者為本件相對人,如均已拋棄,則須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亦已於109年12月16日、110

年1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