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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 請 人 林華芸相 對 人 曾淇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桂花為向第三人張全借款,由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以其所有之雲林縣斗六市○○段○○○○ ○○○○號土地,為第三人張全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8 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103 年9 月1 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桂花、張全合意增加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作為擔保物,並依法完成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第三人張全借款4,000,000 元,約定於106 年8 月20日清償,而第三人張全於104 年5 月5 日將債權及抵押權均讓與第三人劉晏汝,第三人劉晏汝於105 年5 月2 日再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及於105 年5 月3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茲因債務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以109 年7 月29日雲院惠非平決109 年度司拍字第8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桂花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21-2 │524 │24分之1 │ ││0│ │ │ │ │ │ │ │ ││1│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22 │1062 │12分之1 │ ││0│ │ │ │ │ │ │ │ ││2│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1 │698 │4分之1 │ ││0│ │ │ │ │ │ │ │ ││3│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2 │5063 │4分之1 │ ││0│ │ │ │ │ │ │ │ ││4│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3-1 │1663 │2分之1 │ ││0│ │ │ │ │ │ │ │ ││5│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