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楊詔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鴻鑫間請求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為停止執行,提存新臺幣1,167,500 元為擔保金,並由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220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案訴訟事件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云云。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16 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