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原 告 賴聿明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被 告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訴訟代理人 陳威安
廖哲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
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