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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被 告 即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聿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3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