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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專調字第 3 號民事其他文書

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莊逢瑋相對人 邱垂俊上列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3 號聲請人莊逢瑋與相對人邱垂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昱辰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書 記 官 陳玉珮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莊逢瑋 到相 對 人 邱垂俊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邱垂俊願給付聲請人莊逢瑋新臺幣39萬元,由相對人當場簽發發票日為109 年5 月4 日之上開金額支票1 紙,交付予聲請人莊逢瑋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莊逢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張麗雪律師相對人:邱垂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陳玉珮勞動調解委員 林萬宗勞動調解委員 王素娟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