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林阿里上列原告與被告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47 元(2,540 ÷3 =847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