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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羅清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成杉、洪志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176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

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