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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羅清海被 告 賴成杉即晏晟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 ,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就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946 元。另原告其餘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6,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9,470 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