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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宋萃娥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3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另依據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則原告目前應繳納裁判費994 元。

二、提出非自動離職資遣費77,000元、職災薪資補償48,934元、薪資不足148,000 元等請求之詳細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法條依據)及其計算式(得出此金額之計算式)。

三、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