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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鄭東隆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新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000 元(含資遣費18萬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7萬1,000 元與車輛賠償2 萬5,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車輛賠償部分外均屬可暫免之標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萬1,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573 元(計算式:3,860 元×2/3 =2,5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7 元(計算式:4,080 元-2,573 元=1,5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50

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