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聲 請 人 李建和相 對 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