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江竣篷相 對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相 對 人即 被 告 鄭明堂
許耀元石西川沈石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5,600元、失能補償200,000 元;請求被告鄭明堂、許耀元、石西川、沈石欽等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賠償767,600 元(醫療費用35,600元+ 看護費用132,000 元+ 勞動能力減損300,000 元+ 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上開各項請求均不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