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溫玉姬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5,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另依據同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則原告目前應繳納裁判費26,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