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良鴻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短少薪資)新臺幣(下同)8 萬2,980 元、資遣費39萬4,904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萬7,884 元(計算式:8 萬2,980 元+39萬4,

904 元=47萬7,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從而,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726 元(計算式:5,180 元×1/3 =1,72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暫免徵收之3,454 元(計算式:5,

180 元-1,726 元=3,454 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1,72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