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俊霖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官厚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環球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再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聘任關係存在。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推定存續期間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為止。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距其年滿65歲,期間超過5 年,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得請求5 年之薪資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59,058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43,480 元【計算式:59,058元(每月薪資)×12個月×5 年=3,543,48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145元,惟依上開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048元【計算式:
36,145元×1/3 =12,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048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9,04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