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即上訴人 陳俊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學校財團法人環球科技大學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1號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又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故上訴人應繳納裁判費18,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