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郭素華
郭春秀郭素惠上列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玖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