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子豪
郭子維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