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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郭明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凱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7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景徽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