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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家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拍字第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邵更新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被繼承人葉權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葉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權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該公告內容刊載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之太平洋日報並陳報本院備查,上開公告期限已屆滿。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確認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葉來源於期限內承認繼承,並經本院102 年度聲繼字第1 號裁定准予大陸繼承人葉來源聲明繼承,依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 點第2 項規定,為交付遺產之必要,請求裁定准予變賣標售,將標售之價款交予大陸繼承人葉來源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所遺留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及建築物、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建築物及違建屋,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確認有大陸地區繼承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時,為交付遺產之必要,遺產管理人應向法院聲請准予變賣,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 第1 項、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2 點、第6 點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葉權為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為被繼承人葉權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

102 年度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5 年

4 月8 日雲院通家喜決150 家聲字第681 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家催字第27號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事件、102 年度聲繼字第1 號聲明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鄭巧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管理者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平方公尺)│ │├──┼───────┼────┼──────┼──────┼──────┤│ 一 │建物門牌:桃園│葉權 │國軍退除役官│48.3 │50000/100000││ │市大溪區仁義里│ │兵輔導委員會│ │ ││ │介壽路211 巷35│ │雲林縣榮民服│ │ ││ │弄206 號 │ │務處 │ │ │└──┴───────┴────┴──────┴──────┴──────┘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