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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勝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下稱廣福宮)之法定代理人,廣福宮為因捐助章程未盡周延,為健全信徒及董監事之投票及職權行使,經信徒於民國108年10月6 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第17條、第19條,並增訂第22條之1 、第22條之2 、第25條之1 、第25條之2 條文,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雖據聲請人提出廣福宮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簽到簿、雲林縣政府108 年10月23日府民禮二字第1082113067號函、修正及增訂前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增訂與修改章程對照表在卷,然第三人林煜吉、陳柏文就上開信徒大會決議已提起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次決議之訴,並經本院繫屬在案(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2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誤,且上開訴訟原告之聲明又非顯無理由,故廣福宮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0條、第17條、第19條,並增訂第22條之1 、第22條之2 、第25條之1 、第25條之2 條文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目前尚有實體爭議,於該等爭議確定前,尚不宜由本院逕行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以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