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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蒲金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界能等人間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7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一號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6項、民事閱卷規則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項、第4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71號返還定金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為出庭需要,請求交付本件109 年11月3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7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9 年11月3 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