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號相 對 人 張淑真代 理 人 陳品翰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88年度訴字第435 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為該案原告張柯茶雲之繼承人兼上訴審之承受訴訟人,為了解上開案件所涉土地處分過程中相關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之釐清,故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88年度訴字第435 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卷內文書,惟該案件已經銷毀,有本院調案申請證明可憑。聲請人聲請閱卷之88年度訴字第435 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卷宗既已銷毀,本院即無從調閱,本件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