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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林志亮法定代理人 曹林秀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喜作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 ○○○○ ○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4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被告應自上開建物遷出,並將該建物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之交易價額定之。且核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不具競和或選擇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房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土地、房屋分別之價值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