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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永得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有聰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2,2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