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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蔡煥長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宏仁、廖佳惠、阮氏中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126 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