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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任培厚

徐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昌、蔡輔雄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