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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卿、李淑娜、李淑修、李淑英、李榮茂(下稱李淑卿等5 人)、王啓沼、陳錫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李淑卿、李淑娜、李淑修、李淑英、李榮茂等5 人應將82年斗地普字第019554號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下稱抵押權一)予以塗銷;被告王啓沼應將83年斗地普字第004693號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480 萬元【計算式:80

0 萬元×12/20 =480 萬元】,下稱抵押權二)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陳錫棠應將84年斗地普字第005076號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200 萬元【計算式:800 萬元×5/20=200 萬元】,下稱抵押權三)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906,600元【計算式:766 ㎡×5,100 元(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3,90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抵押權一、二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抵押權三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13,200 元【計算式:3,906,600 元+3,906,600 元+200 萬元=9,813,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