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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張明煥訴訟代理人 張和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菊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1,

816 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