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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昌、鄭忠泰、鄭忠銘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鄭文昌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3 ,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鄭忠泰、鄭忠銘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827,720 元【即系爭土地於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0168 號執行事件之鑑價金額】,較之所擔保之債權額300 萬元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827,7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