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陳慶元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桂香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雲林縣○○市○○路○○○號建物及斗六市○○段○○○ ○號土地遷出,並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900 元【計算式:250,400元+(107 ㎡×6,500 元《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45,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