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溪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雲林縣○○市○○○路○段○ 號1 、2 樓(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返還原告所有,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如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系爭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