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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富即蔡榮豐之繼承人、周道亨、童富榮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坐落雲林縣○○鎮○○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2 分之1 、6 分之1 )暨其上1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6 分之1 ,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88年9 月3 日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於84年7 月6 日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周道亨、童富榮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如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系爭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