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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李木坤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玉、李秀鈴、李素珍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 ○○○○○○○○ ○○○○ ○號土地上,於民國87年7 月9 日收件第4061號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4,004 元【計算式:(382.94㎡×8,000 元《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下同》)+(9.31㎡×8,000 元×3093/5000 )+(

574.32㎡×8,000 元×133/400 )+(102.09㎡×8,000 元)=5454,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