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祥、范慧娥、范傢珺、范岳卿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張正祥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9 ,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范慧娥、范傢珺、范岳卿即陳碧珍之繼承人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登記。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747,000 元【即系爭土地於本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41929 號執行事件之鑑價金額】,較之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 萬元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74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