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何益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81年斗地普字第000173號、第000174號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各360萬元)予以塗銷。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909,288 元【計算式:10
64.74 ㎡×854/2000×2,000 元(109 年1 月公告現值)=909,
28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9,2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