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禾葦企業社即游亞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清潔隊間請求給付施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2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施作費用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