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炎山等91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95,548元【即計算式:8,357,000 元+9,638,
548 元=17,99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