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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寶、劉○○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段係請求確認被告劉清寶、劉○○就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於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8 年虎地資字第095950號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後段係請求被告劉○○應塗銷前開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6,800 元【計算式:

1,862 ㎡×1,400 元(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62/1862=1,766,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7,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