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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王永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儒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就前項所示之土地範圍內不得為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害、阻擾原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將該部分土地上之樹木移除。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600 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