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陳奕誠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也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